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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发布《不文明行为处罚24条》

       自5月1日《鞍山市文明行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许多市民发现,身边的不文明现象减少了。但仅仅宣传倡导还不够,近日,针对公众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不文明行为,我市开始施行《鞍山市不文明行为处罚24条》,那些“顽固”的不文明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条例》从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环境、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等方面,对经常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在公共场所保持安静,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减速礼让行人,在适当位置停放非机动车等。市精神文明办相关人员表示,“将文明行为从道德层面上升到立法层面,进一步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市民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填补了鞍山市促进文明行为的立法空白。”

 

       仅仅宣传倡导还不够,这一次我市决定对公众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不文明行为,出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措施。日前,我市发布《鞍山市不文明行为处罚24条》,对城市中会遇到的一些不文明行为作出了处罚的具体规定。如损坏公共设施,拘留5日至10日,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遛狗不拴绳拒不改正,罚款200元直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犬粪不清理,罚款100元;斑马线前不礼让行人,罚款200元,记3分;非机动车闯红灯,罚款50元;非机动车逆行,罚款20元;非机动车乱穿马路,罚款30元。

 

       在文明城市建设中,一些地方存在小广告随处喷涂的现象,工作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去重新恢复。还有人把许多旧物堆放在楼道的公共空间里。对这些也出台了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存在非经营性行为无违法所得的,罚款100元至1000元;存在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侵占损坏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罚款2000元至10000元,对单位罚款50000元至150000元;小区内私搭乱建的,责令限期拆除。存在非经营性行为无违法所得的,罚款100元至1000元,存在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惩罚不是最终目的,让全体市民彻底养成文明习惯,令文明行为深入人心,践行于所有人的行动中,这才是出台处罚细则的目标。”市精神文明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随后,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宣传《鞍山市文明行动促进条例》《鞍山市不文明行为处罚24条》,在全市真正形成人人讲文明的良好氛围,让城市更加美好。鞍山发布《不文明行为处罚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