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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
      你们好!为改善空气质量和城市环境,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鞍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海城市人民政府将严格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关于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公安机关提示您:
       一、《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规定: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全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不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得邮寄烟花爆竹,不得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公安部门将依据《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三条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及第五十条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党员干部参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将通知其单位。
       五、如发现身边有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储存、非法运输、违规燃放等涉及烟花爆竹的违规违法行为,请通过110报警平台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对举报后查实的,公安机关视情予以奖励。
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您和他人的切身利益,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各项规定,让我们共同携手,共建让每一个市民都能享有舒适感、安全感、幸福感的新海城。
 

海城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