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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我市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执行期调整

12日,记者从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获悉,按照全省失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市部分失业保险政策的执行期发生变更或调整。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精神,2022年12月31日,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到期,自2023年1月待遇期开始,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正常标准发放,即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执行;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具体我市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的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四城区和开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53.5元,海台岫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43元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四城区和开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39元,海台岫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22元
在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方面,2023年1月1日及以后,不再受理审批领取失业金期间创业的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及创业失败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政策。同时,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截止期为2022年12月31日,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申报,申报截止期为2023年6月30日,此期间,省中心还将定期推送“一键申领”数据,供各市进行审核。上述政策执行期均以现有文件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2213501
铁东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5550153
铁西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7166417
立山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8772050
千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361123
海城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3308609

台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4950008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7834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