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依法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秸秆,是指对玉米、水稻、谷物、薯类、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它有效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落叶、林下附植物等。
二、常态化管控,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重点加强夜间、雨雪前、不利气象条件期间等污染时段和重大活动期间秸秆焚烧管控巡查,加强机场、国省干道、铁路两侧等重点部位巡查,要组织人员每日开展巡查,实现“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全力落实网格化监管职责,形成“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体系,确保网格区域内秸秆禁烧工作落到实处,做到监管、源头清理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同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禁止露天禁烧秸秆和垃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营造秸秆禁烧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污染物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林木、草原火灾和他人财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禁烧工作不负责任,渎职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110 1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